乌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乌政办[2011] 197号
关于做好冬季积雪清扫工作的通知
各乡(场)镇人民政府(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2011年冬季积雪清扫工作,维护市容市貌,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效减轻降雪对交通及市民生产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积雪清扫清运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积雪清扫工作的组织领导,备足备齐清扫工具,保证人员到位,以雪为令,雪停即扫,确保责任区路段路面清洁,无漏段,路边不得堆积有碍观瞻的雪堆,确保群众及车辆出行安全。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以所签订责任书规定的区域为第一责任区;石化工业园区、312国道及市区无责任单位的路段为第二责任区;各小区内积雪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清扫,房管局负责督查。停雪后,交警部门将于上午9:30-13:00对市区内主要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清运工作正常进行。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责任区域划分,降雪后及时组织干部群众清除积雪。第一责任区必须在停雪后8小时内(包括节假日)完成清扫任务;第二责任区必须在停雪后24小时内(包括节假日)完成清扫任务。冰雪清除要露地面、见行车线、无残雪残冰。积雪不得将路沿石覆盖,雪堆最大宽度不得超过1.5米,严禁将石块、砖块、树枝、垃圾等杂物混入雪堆。人行道积雪可堆放在绿化带内,积雪堆放高度不得超过80厘米,要拍压平整,堆放整齐、美观,严禁使用尖锐铁器毁坏路面。
三、强化措施,务求实效
市爱卫办、文明办、环卫园林管理局要会同广电、政府网站等部门,切实加大清雪工作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市委、政府开展积雪清扫工作的目的和意义,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的浓厚氛围。清雪工作开展过程中,由市爱卫办、绩效考核中心、环卫园林管理局及城建监察大队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单位积雪清扫情况进行督查和验收。对在规定时限内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将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组织不力、清扫不彻底的单位,由市广电部门在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并由市绩效考核中心进行全市通报批评。
各部门、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请于11月17日下午18:00前到市环卫园林管理局领取任务并签订目标责任书。
联系人:常洪鑫 手机:13519945577
电话:0992-8511006 8519226
主题词:城乡建设 环卫 积雪清扫 通知
抄 送:市委、人大、政协办公室,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人民团体,驻市各单位。
乌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