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关于慢性病报销的通知
按塔地社险字【2008】3号文件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所有已取得慢性病资格的人员在我市二级以上医院(人民医院、中医院、十五医院)、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医师开具处方,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方可报销,定点医院机构没有的药物方可在定点药店购药。2011年慢性病报销工作同时开始。 联系人:朱建华 联系电话:0992-8532369
乌苏市社会保险管理局201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