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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布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五项税收优惠政策  
乌苏市政府网站 www.xjws.gov.cn  发布时间:2011-2-18 11:29:09    阅读次数: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促进我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如下:
  我区地处祖国西北边陲,周边与蒙古、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等国家接壤,自古以来就是我国连接中亚、西亚、南亚和东西欧的重要通道,具有发展对外贸易的独特地缘优势。改革开放以来,我区坚持“外引内联、东联西出、西来东去”的方针,积极拓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的范围和领域,大力改善投资环境,对外经济贸易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对推动我区优势资源转换,带动新型工业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增加财政收入和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尽管我区对外贸易发展较快,但我区的出口生产加工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产业配套能力和精深加工转化能力较弱、自主研发创新能力和国际营销水平不足、出口商品结构尚处于较低层次,地产品出口占全区出口比重明显偏低。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2011年至2020年,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含50%,下同),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超过70%(含70%,下同)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但累计享受不超过5年。
  一、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免征自用房产税。
  三、免征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自治区鼓励类发展产业目录范围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同时,对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
  五、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口生产企业,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具体事宜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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