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明确市直各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和标准,加强对政府采购制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地区颁发的《2011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及我市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乌苏市2011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照以下要求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各项工作。
一、 市直各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和中央专款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实施列入《目录》的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的采购,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二、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采购人因特殊原因,确需按分散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需提前就项目、预算、用途等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按规定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人采购完毕后,应将招标文件、评估报告、采购合同或确定供应商的依据等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政府采购原则上要求购买国内商品和服务,确需购买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件)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8】248号文件)规定和程序执行。
四、属于环境标志产品和节能产品的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选择国家有关部门最新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五、本《目录》公布以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财政局另行公布。
六、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要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七、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受理有关政府采购的举报和投诉。联系电话:0992-8507503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执行。
附件一:
[点击浏览该文件:乌苏市2011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doc] 附件二:
[点击浏览该文件:乌苏市2011年度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doc] 附件三:
[点击浏览该文件: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xls]